皮海洲:IPO公司主动撤回仍遭处罚是“申报即担责”的具体体现
2024年02月26日 06:58
来源: 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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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前夕,证监会公布了对一家已经主动撤回申请的IPO公司——上海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思尔芯”)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因为涉及欺诈发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被证监会处以1650万元的处罚。其中对公司罚款400万元,对董事长,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监事会主席等人处以100万元到300万元不等的罚款。

  据了解,这是证监会查处的首例主动撤回申请的IPO公司涉及欺诈发行案例。也正因如此,这一案例对于证券市场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对于A股市场来说,具有方向标性的作用。而且对于部分IPO公司来说,是具有震慑性的,让一些有意向IPO的公司能慎重对待公司的IPO申请,毕竟“申报即担责”不再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落实到了实际执法的过程中。

  在A股市场,IPO公司排队是一大特色。而伴随着IPO排队,IPO公司的撤回现象又随之出现。尤其是有了IPO现场检查之后,IPO公司的撤回现象更加普遍,一些被抽查到需要IPO现场检查的公司,纷纷主动撤回IPO申请。此外,还有一些存在各种各样问题的IPO公司,也会出于各种原因而主动撤回IPO申请。如此一来,一些IPO公司提出申请就显得过于随意,甚至不排除有的公司抱着侥幸心理希望能够“带病闯关”。针对这种情况,管理层提出了“申报即担责”的监管要求。即IPO公司只要提出了IPO申请并被交易所受理,那么IPO公司就需要为自己的IPO申请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论该公司的IPO能否闯关成功。

  实际上,“申报即担责”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比如根据现行《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类似的内容在2005年的《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也有明确规定,即“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不论IPO公司是否已经发行证券,但只要存在欺诈发行行为,就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即是“申报即担责”。

  不过,尽管《证券法》支持“申报即担责”,但在现实中,“申报即担责”更多是停留在口头上。一些问题公司在撤回申请之后,基本上就退出了市场的视线,其身上所存在的问题也就不了了之了。所以,那些主动撤回IPO申请的公司基本上都逃过了证监会的查处。

  而这一次受到证监会查处的思尔芯公司,之所以没有逃过处罚,原因在于监管者已经抓住了该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该公司于2021年8月提交科创板IPO上市申请,4个月后被抽中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存在虚增收入等违法违规事项。于是在2022年7月,该公司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但公司仍然被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其《招股说明书》多个章节涉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其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1536.72万元,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11.55%;虚增利润总额合计1246.17万元,在当年利润总额中的比例更是高达118.48%。如此一来,该公司欺诈发行行为属实,该公司因此成为A股市场首家主动撤回但仍然受罚的IPO公司。

  这一案例对于IPO公司明显具有警示意义。那就是要求IPO公司要慎重对待提交IPO申请的行为,只要提交了IPO申请,IPO公司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哪怕IPO公司在随后的日子里撤回了IPO申请,也撤不回公司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IPO公司需要慎重对待IPO申请,更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来“带病闯关”,这种“带病闯关”的做法将会让当事人偷鸡不成反蚀米。

  当然,从这一案例来看,对主动撤回案例的查处还有值得完善的地方。那就是在查处这类案件时,不能只是对IPO公司及公司高管追责,实际上在欺诈发行案件中,保荐机构与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这些中介机构同样需要一并从严查处,而不能让这些中介机构逍遥法外。此外,对于这种存在欺诈发行行为的公司,公司十年内不得上市,公司担责高管终生市场禁入。如此惩处,对后来者将更具有震慑意义,更有利于净化A股市场的IPO市场环境。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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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皮海洲:IPO公司主动撤回仍遭处罚是“申报即担责”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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